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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20 人气:4437

       5月31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自2018年省人大换届以来第一次经过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第一次在三审表决前,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更是省委高度重视和高度关注的一件重点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

  精神卫生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目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依然存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较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通过立法达到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精神障碍患者负担和强化监管的目的,彰显我们立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崇和保障,同时传递出权利的温度、法治的情怀。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更多福祉,为社会带来和谐稳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介绍,在全国的省级法规中,《条例》有6项规定为首次提出,包括:省、市、县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救助受益方式实现“靶向”对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制度和标准进行督查;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条例》共二十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主要有三方面显著特点。


01.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针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人才流失严重以及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从政府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财、物以及间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率的角度,《条例》在全国首次提出了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全方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分级分类设置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精神心理门诊、保障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比例、保障薪酬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平均水平、轮流休养疗养,定期心理健康辅导等具体措施。

  《条例》在原有建立完善心理热线服务、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心理健康干预,对于心理感冒者,再增加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及时找心理医生咨询和治疗方面的内容。

  上述规定,直接实现了对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经费财政补助的比例不低于薪酬总量的50%的投入力度;基本实现了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问题的社会效果;基本实现了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收尽收的立法目的。


02.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为减轻患者参保和医保报销费用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障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定额资助,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等具体措施。

  对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并在全国首次提出了救助受益方式实现“靶向”对接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基金,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补贴、临时救助金等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在全国首次提出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的要求,规定了卫健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了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按需取药和安全用药的具体措施。

  上述规定,在维护现行医疗保障、社会救助、财政补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确立扩大免费服药范围、降低医疗保障“门槛”等措施,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覆盖免费服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等困难患者基本实现全过程免费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具有“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能力。


03.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采

  为实现各行政区域、上下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之间的精神卫生大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和动态管理,《条例》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的要求,用于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数据信息,为有关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管理服务等相关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条例》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医保、卫健、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薪酬待遇制度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

  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缩水、用药抽条等问题,《条例》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的要求,即“侵占、挪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克扣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金的责令改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精神障碍患者未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上述规定,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不打折扣、真正落实,通过制度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金真正用到患者身上,切实让每位患者有感受、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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